侵權三振 網友權益一網打盡?

分類:安全維護
2009/04/24 10:01

【聯合報2009.04.22  江雅綺/英國里茲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(北縣永和)】
報 載立法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,日後網路使用者若利用網路進行侵害著作權的行為(如轉貼新聞報導、隨意下載網站或他人網路部落格內容,包括文字、圖片或影音 檔案等),ISP業者(網路服務提供業者)接到通知後,對使用者警告三次不聽,即可中斷連線服務。此即俗稱的「三振條款」,連續犯錯的使用者將被斷線出 局,而ISP業者則可因此免除被著作權人控告的風險。


「三振條款」的精神源自美國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」的規定,要求ISP業者應配合著作權人要求取下或刪除網路上的侵權內容。去年歐盟亦曾就此有熱 烈討論,但它在歐盟的最大爭議,在於ISP業者和使用人之間僅為私人契約關係,但法律卻賦予ISP業者「監督」以及「懲罰」的責任與權力。前項責任有讓 ISP業者成為網路秘密警察的疑慮,而後項權力則等於讓ISP業者以私人角色代替國家司法,對不聽話的使用人進行懲罰。


基於人權保障及ISP私人角色的定位,雖然「斷線」是打擊非法下載的有效殺手?,但歐盟國會卻於二○○八年否決「三振條款」,其考量即為在著作權人 和使用人權益之間的平衡。前不久,法國總統沙克吉大力為「三振條款」背書,結果該案仍然在爭議聲中被國會否決;英國政府則改由官方促成業者採用「自律方 案」,不敢直接進入三振條款的立法,也是因為不願直接以法律干涉使用者的權益。


台灣這次修法將「監督」責任授予著作權人,ISP業者沒有主動監控的責任,只有受到著作權利人通知後應該撤除爭議網頁侵權內容的責任,重點在於提供 ISP業者免除侵權責任的避風港,聰明避開了ISP業者角色與使用者隱私權保障的第一層爭議;不過第二層的「ISP業者以私人身分代替國家懲罰」問題仍 在。為了避開爭議,建議立法當局亦可參考鄰近南韓的修法草案,增加一道官方審查的關卡,由主管著作權法的官方機關審議後,才授權ISP業者採取行動。或是 於推動本立法之前,參考英國政府的「自律方案」,先請業者寄警告信而非斷線,讓使用者習慣其非法下載行為將受到警告,一段適應期間之後,再啟動強制性的法 律效果。


「三振條款」的立法雖是針對以非法下載營利的業者,但對廣大的網路使用者亦有重大影響。這次修法對著作權人的保障更加優厚,也讓常常挨告的ISP者業者多了一個「斷線」的責任避風港,但廣大網路使用者的權益,是不是也該考慮一下?



網民注意 侵權三次罰你三振   【聯合報2009/04/22  記者李祖舜台北報導】
在網拍上販賣仿冒品、使用網路下載盜版軟體或非法瀏覽擁有版權著作或影片、音樂的「網民」要注意了。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,明定網民只要三度被網路服務提供者抓到「侵權行為」,將遭終止服務的處罰。


而網路業者只要善盡告知、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,就可以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。


「著作權法修正案」增訂第九十條之四條款,規定網路使用者出現侵權行為,接到網路服務業者以契約、發出電子郵件、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侵權, 一旦違規累積達三次,網路服務業者即應對其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,而遭侵權的著作權人則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,這項規定俗稱「三振條款」。


立委丁守中指出,多數網路業者都規定使用者只要有三次侵權行為,就會遭停權。不過不少慣犯常在被警告一、兩次後就更換IP位址,逃避追蹤。


這項修法涵蓋「連線服務提供者」、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」、「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」與「搜尋服務提供者」四類,範圍包括中華電信、台灣固網等電信網路公司;雅虎奇摩、GOOGLE等各種搜索引擎網站,以及各類拍賣網站、線上遊戲網站、電子化銀行等網路服務業者。


由於網路侵權日益猖獗,網路服務提供者常被迫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,昨天也通過「責任避風港條款」,只要確認涉及侵權行為的傳輸資訊是由網路使用 者發出,而網路連線服務者未針對傳輸資訊內容進行篩選或修改,就不必對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。未來著作權人或版權人得要求網路服務業者移除侵權資料。


丁守中表示,各大知名入口網站,都有查緝網路侵權行為的能力,正常使用網路者將不受新法影響。



難判侵權 保障小破壞大     【聯合報2009/04/22  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】
立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,指網路使用者只要三度被認定侵權,ISP業者就可將之停權,部落客、學者同表憂心,認為侵權定義、執行方式都很模糊,「破壞的可能比要保障的大」。


知名部落客、智邦生活館總經理陳豐偉指出,侵權行為很難認定,光是證明誰是原始創作人,就會花費大量行政成本,他認為一般ISP業者不見得有能力處理,總不能甲跑來說作品被侵權就判定,萬一乙又說自己才是原始創作人怎麼辦?


陳豐偉認為,多數所謂侵權者,其實只是想跟他人分享,用意不在牟利,但著作權法修正後,抓到的可能是那些無心犯過者,至於真正想藉侵權牟利者,早就 想好應對方式,「一個帳號被停權,就申請另一個」,若是在國外網站申請,國內法律也管不到,「最後抓到的都是小蝦米」,實效堪慮。


中正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簡妙如認為,所謂侵權若包含轉貼新聞等,將嚴重戕害知識流通,「這是著作權法過度擴權」。她認為,一般部落客並非藉轉貼新聞作商業利用,網路時代早已是「新媒體時代」,若還藉法律阻擋知識傳播,根本是和時代對立,打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。


輔仁大學新聞傳播系副教授陳順孝指出,政府若只想藉此法保護部落客文章不被盜用,雖然值得贊成,但也應同時推動「創用CC」(著作權人創作可讓他人 以不同模式分享)概念,才能貫徹web2.0相互傳播的精神。若侵權還包括轉貼新聞、影音、音樂等,就嫌太苛刻,「違反網路空間共通分享的要義」。



網路業者 有責守住第一線   【聯合報2009.04.22  記者許韶芹台北報導】
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執行長李瑞斌說,以往有些網路服務業者(ISP)認為侵犯著作權是「網友的事」,但現在業者「逃不掉」,必須負起第一線防守責任。


李瑞斌指出,美國十年前就通過類似法令,上周韓國也立法規定網路業者對維護著作權的相關義務;台灣昨天修法符合國際潮流。過去法令對這些侵權行為, 並沒有限定網路業者「法定」責任,甚至有些業者還會理直氣壯認為自己只是平台,侵犯著作權是「是網友、會員個人行為、和我無關」;但法令修改後,只要權益 人主張侵權,業者無法置身事外,必須主動出擊,將侵權者「三振出局」。



Q&A》ISP辦侵權 有遊戲規則   【聯合報2009.04.22  整理/朱婉寧】
Q:著作權法修正案三讀,規範的內容及對象是什麼?


A:修法主要是給「網路服務提供者」(ISP),管理侵權行為的遊戲規則。過去ISP業者對於網友侵權行為要負連帶責任;修法後,只要業者符合程序,就免於侵權的民事責任及被告風險。


修法也有助著作權人及涉嫌侵權網友,在進入法律訴訟前,先有悔改或思考的機會。


Q:如果你是著作權人,要注意什麼?


A:如果你發現有人對你的作品侵權,可以通知ISP業者移除侵權內容,業者收到通知,一定要馬上移除有侵權嫌疑的內容,及時確保你的權益。


如果網友是使用P2P軟體(如kuro、BT、foxy)對傳未經你授權的作品,你可透過提供連線服務的業者轉送「警告信」給該特定IP位址之使用者,取下檔案。


Q:新法對ISP業者最有關的是什麼?


A:當有著作權人檢舉有人侵權,須立刻移除有問題的內容,並對網友發出通知或警告,如此就可以免於共同侵權風險。


如果有網友被告知涉嫌侵權達三次,業者可以對該網友終止全部或部分的服務。


Q:對一般網友,新法最有關的是什麼?


A:如果你在網路下載、轉貼、拍賣盜版品,或利用P2P軟體非法傳輸未經授權的影片、音樂或文章,被著作權人發現,著作權人有權提出侵權訴訟,還會向ISP業者提出警告信函。


如果你自認為沒有侵權,可以向業者提出異議,業者會將回復通知轉給著作權人,若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或法律訴訟,業者會恢復取下的內容。

只要沒授權 轉貼寄傳都觸法     【聯合報2009.04.22  記者朱婉寧台北報導】
什麼行為是侵權?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例,當你在未經授權情況下,將電視節目「超級星光大道」片段側錄、直接放上YouTube時,這就是侵權行為了。


智慧局官員舉例,最常見的侵權行為是網友以P2P點對點傳輸(如使用KURO、FOXY)方式,互傳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,例如現在許多人在網路上互傳電影海角七號,就是典型侵權行為。


另外,如果你收到一封電子郵件,裡面都是美麗的風景照片,你不知是照片否有經過授權就任意轉寄,被原作者發現,也可以告你侵權。


還有,如果你把未經授權的歌曲、影片、圖片放在部落格上任人下載,有可能被告侵權,即使你只是放上連結,如果連過去的網址放上的是未經授權的內容,仍有可能因此被告。


那麼,若在轉載時有註明轉引出處網址,是否可避免法律責任呢?答案是「不行」。除非你經過本人同意,否則就算你載明出處,對方仍可以告你。


到底要怎麼避免侵權呢?官員提醒,想轉引任何東西到你的部落格上時,請記得通知原作者,並得到對方的轉引同意,這樣就不會有問題。


不過,官員表示,因為著作權是告訴乃論,很多網友都認為自己不會被發現,遊走法律邊緣;有時著作權人為了宣傳,並不會提告,但不代表沒有侵權。例如,將電視節目放上網的網友,可能是因為電視公司為了傳播效果,不刻意禁止網友四處傳送節目內容,否則網友也可能因此吃上官司。



防侵權四不一沒有
*不要在網路上隨便免費下載音樂、影片、軟體
*不要將他人的文章、音樂、影片、軟體隨便轉寄;
*不要將他人的文章、照片隨便張貼或移花接木;
*不要將他人的流行歌曲或音樂放在部落格內;
*沒有合法授權的著作不要在網路上販賣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資料來源/智慧財產局


回 應 文 章
‧發表者: 閱報者  2009/04/22 21:20:31
‧標題:惡法不能頒布實施
網路可看成一個巨大的資料庫,透過網路可讓資訊能快速取得,並從中穫取大量的知識。


假設收到1封E-Mail後,將此篇好文章分享給親友,這不是一件好事嗎?可是經過層層轉寄後誰知道原作者是誰?若原作者要提告侵權,則將有1批人(所謂1批的計量單位單位是萬)受害。


我認為此法無配套措施就貿然執行就是惡法,所謂的配套措施就是要先規範作者或是ISP業者(有權就有責的相對論),著作如可讓人引用則以國家規範的綠色標籤(標籤需另立法來訂定)來標示,如須透過作者首肯才可引用的則以黃色標籤標示,若是禁止引用則以紅色標籤標示。


遊戲規則定好大家才有所依循,而不是讓那群未食人間煙火的一批人關起門來惡搞。



‧發表者: 有問題的  2009/04/22 19:53:46
‧標題:這一篇好像有問題的
這一篇報導的似是而非
記者應該要再弄清楚再報導
否則會有所誤導



‧發表者: green finger   2009/04/22 17:44:34
‧標題:過與不及
轉寄文章又不是商業行為也不為商業利益...也不行? 連這一點點樂趣都要被剝奪?悲哀呀~



‧發表者: 543  2009/04/22 15:19:15
‧標題:立委諸公先抓去關
多少立委諸公的出國考察報告"參考"別人
要不要先把他們的著作拿出來討論一下?


新聞與政府公告 屬公共性質
如果連這些法律判決 新聞報導都不能轉貼討論區
請問我們要怎樣把這個最新法規修訂的事情讓大眾得知?


所有新聞網上面的轉寄按鈕是不是引人犯罪呢?


 
‧發表者: 唔關我事  2009/04/22 13:23:16
‧標題:一些想法
To george︰
如是只是在文中作了「quotation」,那應該是沒有問題的。正式論文都是這樣作的。比如說,今天某人要寫一篇國內智慧財產權的研究文章,內容如︰


台灣近廿年來,無論是人民或政府對智慧財產權的觀念,都有顯著的進步……bla bla bla……相關的立法也不斷地進行中,在2009年4月22日的聯合新聞網中有一篇由記者朱婉寧所撰寫的報導中,提到「如果你收到一封電子郵件,裡面都是 美麗的風景照片,你不知是照片否有經過授權就任意轉寄,被原作者發現,也可以告你侵權。」這個例子,可以代表此前民眾的習慣已經漸漸轉變……bla bla bla bla(洋洋灑灑萬言)……


◎◎◎
我沒仔細去看法案的每一個字句。但立法諸公再怎麼豬頭,也不會立了一個法案之後,讓全台灣的教授通通被抓去關吧!


資料來源:http://mag.udn.com/mag/digital/storypage.jsp?f_ART_ID=19083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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